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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网贷单户不得超20万元余额

发布日期:2024-08-29 浏览次数:

·新规网贷单户不得超20万元余额·

 

8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

 

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头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优势突出,一些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或特定产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垂直市场也具备较强竞争力,为增加长尾客户的融资可得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

 

《办法》是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并明确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也应当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就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办法》予以了明确,

一是发放小额贷款;

二是商业汇票贴现;

三是与贷款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是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办法》强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7+4”类地方金融组织,原银保监会在2020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曾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部分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予以明确,但在中央和地方的监管职责区分上,《通知》并无明确规定。

 

《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地方职责和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职责。其中,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统一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不得下放。在坚持省级负总责的前提下,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计划单列市、地市级、县级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职能的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监管工作。

 

金融监管总局负责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则,对地方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职能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与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加强工作协同。

 

《办法》还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务区域。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立足当地,在经依法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跨地市展业的条件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

 

 

对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办法》则“留了口子”,即明确“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的条件另行规定”。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金融监管总局正在抓紧按程序推进条例起草相关工作。

 

待条例正式出台后,将及时修改完善《办法》并形成正式监管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及程序、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域展业、行政处罚等事宜进行明确。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2017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已暂停批设新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存量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数量逐步下降,已从2018年的224家减少到2023年末的179家。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各省(区、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持续做好存量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引导机构丰富完善金融产品服务,重点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金融服务供给,有效满足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改善民生的金融需求。

 

 

《办法》加强了贷款集中度的管理。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要求其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此,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坚持同类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功能监管思路,有利于防止监管套利。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和《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均对个人消费贷款规定单户20万元上限。考虑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个人消费贷款客户多为下沉市场的长尾人群,规定与持牌金融机构同等金额的单户贷款上限,基本能够满足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客户需求,一定程度上也可避免非理性过度借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办法》还明确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性贷款,不区分自然人与法人,统一规定单户1000万元的上限。

 

主要考虑:

 

坚持审慎监管,有效防范风险。

 

充分考虑纯线上业务的风险特征和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有必要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纯线上方式发放的贷款单户限制在一定金额以内。

 

对标银行业同类贷款定义。

 

银行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向小微企业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发放的、单户授信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对标这一定义规定单户1000万元的上限,有利于推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坚守“小额、分散”经营定位。同时,实践中普遍存在小微企业主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对个人和法人经营性贷款适用同一上限标准,符合行业实际。为确保相关规定平稳落地实施,设置了两年的政策过渡期。

 

《办法》出台后,对目前单户金额超过上限的存量贷款,到期自然结清;对贷款到期后有续贷需求的客户,引导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过渡期间逐步调整单户金额,稳妥实现资金接续“软着陆”。
 


 

《办法》将五类行为明确列为禁止类行为,

 

一是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营销宣传,片面宣传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多头借贷;

 

二是采取诱导、欺骗、胁迫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贷款;

 

三是面向未成年人推介无担保个人贷款,以在校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

 

四是将贷款列为默认支付选项;

 

五是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诱导借贷、不当催收、泄露个人信息等问题,《办法》还设专章对小额贷款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全面规定。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一是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出发,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行为作出规范。

 

二是强化违法和不正当行为的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禁止小额贷款公司捆绑销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将贷款列为支付结算的默认选项、诱导过度负债和多头借贷、以违法或不正当手段催收等。

 

三是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确保合作机构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网站经过依法备案,及时识别、评估因合作机构违法违规可能导致的风险,督促合作机构落实合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围绕防风险强监管,《办法》重点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夯实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的基础。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

一、对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工作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并分析成绩的不足,从而得出引以为戒的经验。

 

二、明确资产风险分类要求。

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逾期90天及以上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及时足额计提风险准备,提高抵御风险能力。

 

三、明确资金账户监管要求,严格资金管理。

工作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并分析成绩的不足,从而得出引以为戒的经验。

 

四、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特别是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要求。

如,针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强调使用独立的业务系统,并应满足全流程线上操作、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条件。

 

 

·小毅点评·

 

坦坦小毅了解到,为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办法》设定了过渡期。

 

据《办法》第63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的过渡期内逐步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

 

过渡期不超过1年,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生产经营贷款上限1000万元的过渡期不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报金融监管总局同意。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各地在过渡期内有序推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改善业务结构,逐步优化相关指标水平,达到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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